银行风险分类新规出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实施日起新发生的风险分类服务业务应按《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存量业务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新规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分类。出台
《办法》旨在将风险分类管控对象由银行贷款拓宽至表内表外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提升金融资产,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实体水平评估信用风险,经济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行《办法》正式施行后,风险分类服务将取代原银监会发布的新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出台算是提升就风险分类做了长达4年的过渡和准备。
信用风险是实体水平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经济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银行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逐渐显露出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等不足。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发布实施《办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变动解析
《办法》对风险五级分类提出了更客观明确的要求,相比2007年的《指引》,几个重要改动包括:
1.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其中,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同业资产和应收款项等,而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此外,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适用于《办法》管理范畴。
风险分类的对象从“贷款”扩容到“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而业务复杂度更高的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急需提升非信贷的风险管控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此前《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将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纳入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化管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拉通同一债务人在本行及所有银行的债务风险水平,体现监管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和精细化的趋势。
2.明确分类等级的标准定义,逾期90天成为纳入不良的硬性指标。
《办法》明确了逾期天数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此前,《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这意味着逾期90天已成为纳入不良的硬性指标。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近年以来,一些地方监管机构已经鼓励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也纳入不良,尽管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目前并非官方明确的底线要求,但已有不少银行在逐步落实。
《办法》对于风险分类回调也提出了标准,明确了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并强调需满足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这些要求使得回调将十分谨慎。
3.不良资产实现客户层面的穿透和风险传导,地产债或面临银行二级市场大规模抛售。
《办法》强调,对于非零售资产,要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理念。此前,在《指引》要求下,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办法》借鉴巴塞尔协议中“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要求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10%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据德勤风驭观察,在《办法》颁布的前几日,部分房企主体的境内债发生了二级市场大规模抛售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房企在银行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并且规模达到了银行持有其债权总规模的10%,那么最好的选择是在二级市场大规模抛售本行所持有的该房企债券,提前减持以缓释不良规模及不良率大幅上行的风险。
然而,境内债券二级市场的主要交易对手方就是银行,而《办法》几乎对所有商业银行都有相关不良指标的约束,那么在二级市场抛售房企债券的时候,对接盘的买方有相对较高的要求(如本行对该房企无贷款或其他债权产品等),而且买方如果是银行,也可能出于多方考虑(包括二级市场交易净价下跌带来的减值风险和不良指标考核等),也会倾向于减少对房企债的持有和配置。这样的卖盘量大、而买盘量小的情况,会使部分房企境内债二级市场报价进入下跌螺旋。而在地产债二级市场价格持续大幅走低的情况下,房企在一级市场新发债券的难度将加大,因为其新发债的收益率与存续债的收益率相比,对认购方来说,吸引力将极低。
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暂行办法》中两条标准都为5%,而《办法》将标准提高到10%和20%,可能考虑到经济下行和外部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在疫情放开后需要一定时间恢复,因此放宽了标准。
4.重组资产明确缓释标准和定义,城投债务化解或添助力。
《办法》对重组资产做出了详细定义:包括“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部分,提升了银行对照实施的可落地性。相较于《指引》规定的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类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
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地方城投债务化解、展期和重组过程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据德勤风驭观察,在有一定利息收入保障的情况下,银行倾向于同意城投的风险贷款进行期限重组。一方面,对城投的贷款发生最终损失的风险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如果城投被迫进入破产清算流程,此前的贷款清偿率将不乐观。目前,现行《指引》下,银行会出于担心新增大量不良贷款分类会影响银行的考核、拨备及监管等考虑,影响对城投贷款重组的支持力度。本次《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划分为不良,将有利于银行支持城投贷款重组,缓释城投债务风险。
影响分析
1.过渡期半年,中小银行压力大。
《办法》延续了其他新政设定过渡期的原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重新分类,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办法》要求重新分类。鼓励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
《办法》还提出了频率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至少每年对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报送董事会和监管机构。《办法》的出台,对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特别是中小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也反映出监管对银行业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相较《指引》,《办法》的不良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德勤风驭预计《办法》落地实施后,银行整体不良率会有所上行,尤其是部分中小银行此前拨备覆盖率相对较低,同时对不良资产的认定往往不够审慎。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更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在不良资产暴露、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让中小银行以时间换取空间,平缓不良上升的压力,保持稳健发展势头。
2.资产减值与风险分类建立映射关系及实施中的关注点。
不少银行已紧急召开会议,根据《办法》要求,制订计划,将存量业务重新分类。由于各银行正在同时切换实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下称《10号文》),《办法》与《10号文》在评估信用风险的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原则上一脉相承,在具体评估结果上互相引用,在施行《办法》的背景下,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有如下关注点: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风险阶段划分通常与五级分类紧密相关,《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总体风险把控趋严,理论上二、三阶段的金融资产占比将提升。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需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存量业务可在两年半的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双轨并行与较长的过渡期带来不确定性,预期信用损失方案的制定需要保持灵活性,确保银行在《办法》过渡时点减值准备仍能平稳切换。
同时,对比于表内金融资产纳入风险等级明确划分的要求,银行的非信贷和表外金融资产方面,虽然报表并没有直接披露分类的数据,但据德勤风驭预计,银行业会加强认定不良资产划分,加大对非信贷资产和表外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力度。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方案将与五级分类保持更紧密的联动关系。《10号文》要求银行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允许短期内无法通过阶段划分调整反映的风险因素进行管理层叠加等方式反映,给予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可调整空间,而《办法》的施行通过将信用减值与五级分类挂钩(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的至少归为可疑类,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归为损失类),以银行不良率为抓手,规范了模型外调整,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必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水平。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中的阶段划分上迁将更加谨慎,《办法》与《10号文》均对阶段/风险分类回调要求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且《办法》要求回调需满足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可预见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将会相互参考,谨慎执行,只有切实满足要求的不良资产才能享受阶段回迁待遇。
结语
近年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监管指标同行业不可比等。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
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作者就职于德勤风驭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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